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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中的法律关系

期货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参与者在这个市场中按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实物交割作为期货交易平仓方式的一种,在保证期货市场的三公原则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否选择实物交割是期货交易参与者的权利之一。但能否进行交割,能否保证所有交易者都可以同样的身份进行交割,却并不是期货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症结之一便是国家关于期货交割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纳税过程中,并非所有纳税人都可以按同样的条件缴纳税款。其征收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对其销售额大小及账务核算健全与否的认定不同加以区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有所不同。区别在于是否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在期货交割业务中,为保证交割环节顺利进行,明确交割者的权利义务,交割细则中一般对增值税发票开具都有明确的要求。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其交割细则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未交增值税发票者,卖方会员须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尽管规定比较明确,由于增值税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人不能明白其中明示或暗示的含义。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对其中隐含的法律关系予以浅析。

首先,“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意味着:

(1)交割者双方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出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买方交割者非一般纳税人,就无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卖方交割者是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对不具备资格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3)卖方交割者非一般纳税人,肯定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应补偿对方交割货款13%的违约补偿金。

其次,“投资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这一规定对会员和交易所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期货市场结算体系是分层进行的,交易所对会员进行,会员对客户进行。会员在增值税发票流转过程中,不仅负责转交、领取,更主要的是协助核实。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对其发票的真伪负责,会员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负责,交易所对会员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客户应保证自己的交易真实,发票为该客户发票;会员在此起核实作用,对开户交易的客户与开具发票的客户身份的一致性应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交易所在此过程中监督双方发票的传递按交割规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对不按规定进行者,执行规则及细则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明示的含义外,其实还包括一些暗示的含义,主要是由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引申出来的。第四,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即什么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抵扣。这个问题由第三个问题派生而来。也就是说,如果卖方客户存在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对接受发票方有何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对这样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取得专用发票的人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纳税人购物必须依法向供货方取得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才可以申请抵扣,否则不仅所支付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在期货市场中,由于买卖双方不见面,在判定发票是否虚开方面,购货方有一定困难。按现行法律规定,即便购货方是善意取得的对方违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的解释为:一是购货方对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毫不知情,二是其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当然,这种情况发生在销售方的税务机关认定销售方的发票为虚开的前提下。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在纳税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情况下,若想抵扣进项税款或获得出口退税,就必须重新向销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才能被依法准予其抵扣税款。如果无法向销售方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就可能发生纠纷,双方会员介入,逐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如果客户最终无法履行自身责任,那么对其负责的会员也难以独善其身。 第五,特殊情况:委托中间商代购货物的增值税额的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购货物行为与普通购销行为相比,都是由购货方支付货款和增值税款,销货方为其开具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不同的是,在这种购销行为下,中间商在购销双方之间起到了传递信息、提供劳务的作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中间商代购货物行为过程中,中间商不垫付货款,也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应由委托方负担。如果委托方支付的价税总额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额一致,根据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可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至于中间商是否将款项足额支付给销货方,可不予追究。

现实生活中,由于增值税发票本身价值极大,可给关系人带来极大的利益,不乏有人铤而走险。对其管理也就极为严格,国家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处力度也不断增大,处罚极为严厉。上文尽管述及第五种特例情况,但将其运用于期货市场,无疑会与客户交易身份的真实性产生矛盾,是否会因此违犯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值得斟酌。因此,在期货交割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时也应慎之又慎,三思而行,依法办事。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应及早平仓出局,避免不该有的损失。 实物交割是商品期货交易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交割行为的发生,必然产生实物交割增值税。

几年来,国内期货交易所在增值税的管理中一直存在交割增值税的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和纳税人如何确定以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依照税法并结合期货市场的特点对期货交割增值税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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